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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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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2-14
    文章页数:[1]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受托人在信托执行过程中的义务主要有下列各项:

        1、按照委托人意志管理信托财产与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

        2、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我国《信托法》第25条明确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义务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忠实义务。所谓忠实义务,是指受托人必须以受益人的利益作为处理信托业务的惟一目的,而不得在处理事务时考虑自己的利益或为第三人谋利益。我国《信托法》第26条规定:“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受托人在信托法下对受益人负绝对忠诚义务,是以受托人绝不能将自己放在受益人利益可能相冲突的地位。我国《信托法》第28条明确规定:“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互相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32条也对禁止利害冲突有明确规定。

        4、对信托财产分别管理的义务。我国《信托法》第29条规定:“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36条也作了明确规定。

        5、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我国《信托法》第3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也作了相似规定。

        6、账簿制作义务、报告和保密义务。我国《信托法》第33条规定:“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另外,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也作了明确规定。

        7、向受益人交付受益权的义务。我国《信托法》第34条规定:“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受益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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