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受托人应具有行为能力。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还限定营业信托的受托人必须是金融或信托机构。
2、委托人、受托人资格合并的禁止。我国信托法中,一般认为不承认信托宣言。即受托人不能单独兼任委托人。受托人除为共同受益人之一的情况外,不能成为受益人。
我国信托法中以合同方式成立信托,若受托人欠缺资格能力或拒绝信托,信托不发生效力。成为受托人后受托人丧失以上合格要件时,受托人的职责终止。但是在遗嘱信托中,被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不能接受信托时,就成为选任新受托人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