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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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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2-14
    文章页数:[1] 
        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申请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信托投资管理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三亿人民币,经营外汇业务的不少于1500万美元);

        四、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信托市场状况对申请
    审查。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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