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法》第73条规定:“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究竟是一种民事活动,还是一种行政管理活动,法律并无明确界定。如果是民事活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应按照民事法律有关同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民事责任,那么,公益事业的“平等地位”是何种角色?如果认为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是作为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权,那么此权利应为行政法上的权利,而不是信托法——一部民事法律上的规定。
在法律未作出进一步明确之前,我们根据立法精神,还是认为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违反信托法规定不适当地行使职权时,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寻求权利救济。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不批准的公益信托应当作出书面解释,当事人可以向有关机构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