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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无效的事由——绝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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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2-14
    文章页数:[1] 
        信托无效有两种基本形态:一种是信托绝对无效,即一律无效。按照我国《信托法》第1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法规定法律行为违反强制禁止规定或有悖于公序良俗者无效。信托法特别强调行为本身纵不违反强行规定或公序良俗,但是其目的违背者也为无效。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信托财产权必须是特定的、现存的。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我国信托法规定此款的立法目的可能是防止债权人以律师为受托人出面诉讼或讨债等。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委托人设立信托关系的最为直接的目的,在于使受益权归某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受益人享有。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受托人将受益权用于实际交付,从而使委托人的前述目的得以实现。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的信托无效。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他还有生前信托的委托人或立遗嘱人不具有行为能力,以及信托财产未经注册登记的信托未经许可等情形下都会导致信托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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