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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汇帐户业务中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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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2-14
    文章页数:[1]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所称境内机构包括哪些?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金融机构。

    法规依据: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申请开立外汇帐户的境内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机构可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1、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2、具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法规依据: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支范围是什么?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国际海运及船务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国际招标、从境外收入外汇后需向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人划转的暂收暂付项下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账户收支范围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进行核定。
    法规依据: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应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哪些材料?

    境内机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1、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结汇水单等);
    4、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5、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法规依据: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境内机构可开立几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境内机构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在已使用账户系统的地区,符合开户条件的境内机构可根据其实际经营需要,向外汇局申请开立多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开户个数、开户金融机构方面不受限制。

    法规依据: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如何核定?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按照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核定。符合规定条件,但上年度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汇局可以为其核定初始限额,原则上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

    境内机构开立的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国际海运及船务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国际招标、从境外收入外汇后需向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人划转的暂收暂付项下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限额按照上述特殊来源外汇收入的100%核定。

    境内机构开立多币种、两个或两个以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外汇局必须为每一个币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核定限额,具体限额分解可以由境内机构自行确定,但境内机构所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总和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异地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由开户所在地外汇局根据该境内机构在当地上年度国际收支申报中统计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核定,并纳入开户所在地的地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总限额。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统一采用美元核定,境内机构开立其他币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其限额由外汇局按开户当期适用的内部统一折算率折算。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核定标准进行调整。

    法规依据: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境内机构需要在注册地外境内其他地区开立外汇帐户的,应如何办理?

    境内机构因经营需要在注册地以外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备案,持注册地外汇局的“异地开户备案件”及规定的材料向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开户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账户开立核准件”,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法规依据: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是否可以保留外汇?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在外汇局核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以内的,可以结汇,也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超出外汇局核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外汇收入必须结汇。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后,开户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境内机构办理结汇手续。境内机构未及时办理结汇手续的,开户金融机构有权在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强制为其办理超限额部分外汇结汇手续,并在结汇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该境内机构。

    法规依据: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境内机构是否可以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转作定期存款?

    境内机构原则上不得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转作定期存款,确需转作定期存款的境内机构须凭申请书、《外汇账户使用证》或《登记证》、原账户开立核准件、对帐单向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外汇资金转作定期存款,应当纳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管理
    在已使用账户系统的地区,境内机构可以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在开户金融机构中转作定期存款,但应当纳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管理。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原转出户的账户开立核准件编号,填写定期存款账户开户信息后,报送开户所在地外汇局。

    法规依据: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之间是否可以相互划转外汇资金?

    同一境内机构在不同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之间可以相互划转外汇资金

    法规依据: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境内机构如何办理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变更手续?

    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如因经营需要调整开户单位名称、最高限额等账户信息的,应当持申请书、《外汇账户使用证》或《登记证》、原账户开立核准件、对帐单向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并持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的“账户变更核准件”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完毕业务后,应当在每月初起5个工作日内将“账户变更核准件”第四联报开户所在地外汇局。

    法规依据: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境内机构如何办理关户手续?

    境内机构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境内机构开立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账户内资金使用完毕后),应当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关户核准件”办理关闭账户手续。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完毕业务后,应当在每月初起5个工作日内将“关户核准件”第四联报开户所在地外汇局。

    境内机构异地账户关闭后,开户所在地外汇局必须及时将有关账户关闭信息书面告知注册地外汇局。

    境内机构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还开有其他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账户内资金可以转入其他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没有其他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账户内资金必须结汇。


    法规依据: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一年内没有任何外汇收支的外汇帐户应如何处理?

    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该账户一年内没有任何外汇收支的,开户金融机构应当在每年的1月份将有关情况报所在地外汇局,由外汇局下达“撤户通知书”,通知境内机构关闭该账户,同时通知开户金融机构。

    境内机构应当在接到“撤户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关闭账户手续。如境内机构逾期不办理,开户金融机构可以在接到“撤户通知书”5个工作日后强行关闭该账户,账户内资金结汇,人民币资金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完毕业务后,应当在每月初起5个工作日内将“撤户通知书”第四联报开户所在地外汇局。

    法规依据: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分支局对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如何进行管理?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在每月初起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送上月“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情况月报表”。各分局应于每月初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所辖地区“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情况月报表”汇总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在已使用账户系统的地区,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每日通过账户系统向外汇局报送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信息。开户金融机构和外汇局可以不再报送前款规定的报表。

    外汇局应当对所辖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进行年检。

    已使用账户系统的地区不再对所辖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进行年检。

    法规依据: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或外汇专用账户如何管理?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施行前已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或外汇专用账户、细则施行后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外汇局应当按细则规定合并其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核准其开户申请,并按细则规定为其核定账户限额。

    细则施行前已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或外汇专用账户、细则施行后未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其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在2003年12月31日前可以按照原有收支范围和限额继续使用。

    外汇局可以根据自身监管能力、实际工作需要以及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适当时间合并原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并按细则规定为境内机构调整账户限额,但最迟不得超过2003年12月31日。

    法规依据: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特殊经济区域的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如何管理?

    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特殊经济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钻石交易所等)的境内机构仍按相关管理办法开立和使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但已使用账户系统的地区,应当将有关上述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纳入账户系统管理。


    法规依据: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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