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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办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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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2-14
    文章页数:[1] 
        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3月颁布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其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办法的规定择要介绍如下:
        (1)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
        个体户每一纳税 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收入总额
        个体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个体户的各项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3)费用扣除标准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各项直接支出、间接费用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营业外支出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标准,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该办法的规定确定。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个体户业主的工资不得扣除。
        (4)不得扣除的生产经营支出
        个体户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①资本性支出,包括: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②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④各种赞助支出;⑤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⑥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⑦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⑧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5)固定资产的计价、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按以下方式计价:
        ①购入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计价;
        ②自行建造的,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③实物投资的,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④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账面原价减去改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改扩建增加的支出计价;
        ⑤盘盈的,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估完全价值计价;
        ⑥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费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下列固定资产允许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各种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及以经营方式租出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个体户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在不短于以下规定年限内,可根据不同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执行:
        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
        ②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③电子设备和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固定资产折旧按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计算提取。
        ①按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5%(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②按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里程(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价-残值)÷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
        (6)无形资产的计价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为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按照取得的寮际成本为准。具体是:
        ①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含义 、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
        ②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为原价;
        ③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确定原价;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确认。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分散均额扣除,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法律、合同和协议中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该使用年限分散扣除;没能规定使用年限或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扣除期限不得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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