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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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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2-14
    文章页数:[1] 
    备用信用证

    国际商会“UCP 500”规定,该惯例也适用于备用信用征 (Standby L/C)。

    备用信用证的定义和前述信用证的定义并无不同,都是银行(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凭证。所不同的是,规定的单据不同。备用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是货运单据,而是受益人出具的关于申请人违约的声明或证明。

    传统的银行保函有可能使银行卷入商业纠纷,美、日等国的法律禁止银行开立保函。于是美国银行采用备用信用证的形式,对国际经济交易行为提供担保。随着银行保函在应用中性质的变化,特别是1992年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公布,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内容和作用已趋一致。所不同的只是两者遵循的惯例不同。备用信用证运用于“UCP 500”,而银行保函则适用于上述《规则》。

    备用信用证在应用上与保函相同。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在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中的应用

    A.分期付款

    在机电产品、成套设备、船舶和其他大型工程项目的交易中,出口方按进口方要求设计和制造产品,且成交金额较大,往往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买方预交部分定金,其余贷款按工程进度或交货进度分若干期支付,在货物交付完毕时付清或基本付清。这种形式,买方在交货前预付了部分货款,故通常由卖方向买方提供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若卖方不能如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则由银行负赔偿责任。比如偿还买方已付货款以及利息,也可规定违约金的数目。

    B.延期付款

    类似交易中,若买方要求卖方予以资金融通,可采用延期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约后,买方一般要预付小额定金,也可按工程进度或交货进度分期支付部分货款,但大部分货款是在交货后若干年内分期偿还。这是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商业信贷,故通常由买方向卖方提交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若买方不能按期支付货款本息,则由银行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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