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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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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易磋商与合同
  •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2-14
    文章页数:[1] 
    申请开证

    进口合同签订后.进口方填写开证申请书向银行办理开证手续.开证申请书是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依据,也是申请人和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的法律证据。开证申请书包括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信用证的内容,包括受益人名称地址,信用证的性质、金额,汇票内容,货物描述,运输条件,所需单据种类份数,信用证的交单期、到期日和地点,信用证通知方式等。

    第二部分是申请人对开证银行的声明、其内容通常固定印制在开证申请书上,包括承认遵守《UCP 500》的规定;保证向银行支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手续费、利息及其他费用;在申请人付款赎单前,单据及货物所有权属银行所有;开证行收下不符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时申请人有权拒绝赎单等等。

    开证注意事项

    A.信用证的内容应是完整的、自足的

    信用证内容应严格以合同为依据,对于应在信用证中明确的合同中的贸易条件,必须具体列明,不能使用“按XX号合同规定”等类似的表达方式。因为信用证是一个自足文件,有其自身的完整性和独立性。不应参照或依附于其他契约文件。

    B.信用证的条件必须单据化

    《UCP 500》规定:如信用证载有某些条件,但并未规定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视这些条件为未予规定而不予置理” 。 因而,进口方在申请开证时,应将合同的有关规定转化成单据,而不能照搬照抄。比如,合同中规定货物按不同规格包装,则信用证中应要求受益人提交装箱;合同以CFR条件成交,信用证应要求受益人提交的清单已装船提单上应注明运费已付等。

    C.按时开证

    如合同规定开证日期,进口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开立信用证;如合同只规定了装运期的起止日期,则应让受益人在装运期开始前收到信用证;如合同只规定最迟装运日期,则应在合理时间内开证,以使卖方有足够时间备妥货物并予出运。通常掌握在交货期前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左右。

    D.关于装船前检验证明

    由于信用证是单据业务,银行不过问货物质量,因而可在信用证中要求对方提供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出立的装船前检验证明,并明确规定货物的数量和规格。如果受益人所交检验证明的结果和证内规定不符,银行即可拒付。

    E.关于保护性规定

    《UCP 500》中若干规定,均以“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为前提。比如,“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列单据而不论其名称如何”等等。如果进口方认为《UPC 500》的某些规定将给自己增加风险,则可利用“另有规定”这一前提,在信用证中列入相应的保护性条件,比如,按《UCP 50O》规定,禁止转运对集装箱运输无约束力,若买方仍要求禁止转运,则可在信用证中加列“即使货装集装箱,本证严禁转运”等。

    F.关于保兑和可转让信用证

    我国银行原则上不开立保凭信用证,对可转让信用证也持谨慎态度。对此,进口商在签订合同时应予注意,以免开证时被动。

    审单

    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出口商必须提交与信用证相符合的单据。开证行和进口方都必须对全套单据进行审核、银企双方应密切配合。现将主要单据审核要点简述如下:

    A.汇票

    信用证名下汇票,应加列出票条款(Drawn Clause),说明开证行,信用证号码及开证日期。
    金额应与信用证规定相符,一般应为发票金额。如单据内含有佣金或货款部分托收,则按信用证规定的发票金额的百分比开列.金额的大小写应一致。国外开来汇票,也可以只有小写。
    汇票付款人应为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若信用证未规定,应为开证行,不应以申请人为付款人。
    出票人应为信用证受益人,通常为出口商,收款人通常为议付银行。
    付款期限应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出票日期必须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不应早于发票日期。
    B.提单

    提单必须按信用证规定的份数全套提交,如信用证未规定份数,则一份也可算全套。
    提单应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名 。
    除非信用证特别规定,提单应为清洁已装船提单。若为备运提单,则必须加上装船注记(Shipped on Board)并由船方签署。
    以CFR或CIF方式成交,提单上应注明运费已付(Freight Prepaid)。
    提单的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所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期。
    提单上所载件数、唛头、数量、船名等应和发票相一致、货物描述可用总称,但不得与发票货名相抵触。
    C.商业发票

    发票应由信用证受益人出具,无需签字,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商品的名称、数量、单价、包装、价格条件、合同号码等描述,必须与信用证严格一致。
    发票抬头应为开证申请人。
    必须记载出票条款、合同号码和发票日期。
    D.保险单

    保险单正本份数应符合信用证要求全套正本应提交开证行。
    投保金额、险别应符合信用证规定。
    保险单上所列船名、航线、港口、起运日期应与提单一致。
    应列明货物名称、数量、唛头等,并应与发票、提单及其他货运单据一致。
    E.产地证

    应由信用证指定机构签署。
    货物名称、品质、数量及价格等有关商品的记载应与发票一致。
    签发日期不迟于装船日期。
    F.检验证书

    应由信用证指定机构签发。
    检验项目及内容应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检验结果如有暇疵者,可拒绝受理。
    检验日期不得迟于装运日期,但也不得距装运日期过早。
    付款和拒付

    信用证受益人在发运货物后、将全套单据经议付行寄交开证行(或保兑行)。

    如开证行经审单后认为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即应予以即期付款或承兑或于拒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付款,开证行付款后无追索权。

    如开证行审单后发现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应于收到单据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电讯方式通知寄单银行,说明单据的所有不符点,并说明是否保留单据以待交单人处理或退还交单人。

    对于单证不符的处理,按《UCP 500》规定,银行有权拒付。在实际业务中,银行需将不符点征求开证申请人的意见,以确定拒绝或仍可接受。作为开证申请人的进口方,对此应持慎重态度。因为银行一经付款,即无追索权。

    开证行向外付款的同时,即通知进口企业付款赎单。进口企业付款赎单前,同样需审核单据,若发现单证不一,有权拒绝赎单。

    对于远期信用证或因航程较短货物先于单据到达、进口方可以下列两种方式先行提货。

    信托收据.在进口企业尚未清偿信用证项下汇票时(往往指远期汇票),可向银行开出信托收据,银行凭其将货运单据“借给”进口商,以利其及时提货,然后在汇票到期日偿还货款 。
    担保提货。进口货物先于提单到达目的地,进口企业可请求银行出具保函,向运输公司申请不凭提单提取货物,如果承运人因此而蒙受损失,由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索赔

    在进口业务中,有时会发生卖方不按时交货,或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情况,也可能由于装运保管不当或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致使货物损坏或短缺、进口方可因此而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A.索赔对象

    向卖方索赔。凡属下列情况可向卖方索赔:货物品质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原装数量不足;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因包装不良致使货物受损;未按期交货或拒不交货。
    向承运人索赔。凡属下列情况可向承运人索赔:货物数量少于运单所载数量;提单为清洁提单,由于承运人保管不当而造成货物短损。
    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于投保险别的承保范围内的损失。
    B.索赔注意事项

    索赔依据。索赔时应提交索赔清单和有关货运单据[如发票、提单(副本)、装箱单]。在向卖方索赔时,应提交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承运人索赔时,应提交理货报告和货损货差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除上述各项证明外,还应附加由保险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索赔金额。向卖方索赔金额,应按买方所受实际损失计算。包括货物损失和由此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如检验费、仓租、利息等);向承运人和保险公司索赔,均按有关章程办理。
    索赔期限。向卖方索赔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之内提出。如商检工作确有困难可能需要延长时间的,可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对方要求延长索赔期限,或在合同规定索赔有效期内向对方提出保留索赔权。如合同未规定索赔期限,按《公约》规定,买方行使索赔期限自其收到货物之日起不超过两年;向船公司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交货后一年之内;向保险公司提出海运货损索赔的期限,则为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两年。
    买方职责。买方在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时,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持货物原状并妥为保管。按国际惯例,如买方不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按保险公司规定,被保险人必须按保险公司的要求,采取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不予理赔。
    运输

    以FOB条件成交,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我国外贸公司大都通过外运代理机构办理此项业务,也有直接向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等实际承运人治办。

    在办理运输中,应注意船货衔接,通常由卖方在交货期前的一定时间内,将预期货物备妥待装的日期通知买方。买方按该通知规定的日期,及时通过运输代理或自行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在接到船方配舱口单后,应即向卖方发出派船通知,告之船名及船期,以便卖方按照船期安排装船。

    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卖方装船后,应向买方发出货物已交至船上的充分通知,以利买方准备接货该装部通知一般应列明合同号、货名、数量、金额、船名及启航日期。买方据此资料办理保险。

    保险

    A. 预约保险

    为了简化投保手续,防止漏保,我国外贸公司和经常有货物进口的企业,与保险公司订有预约保险合同(Open Police)。该合同对进口货物的投保险别、保险费率、赔付方法和承保货物的范围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

    在预约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货物,一经启运,保险公司即启动承担保险责任。外贸企业在接到国外卖方的装船通知后,应立即填制预约保险启运通知书或将装船通知送达保险公司,即完成了投保手续。

    B. 逐笔投保

    未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的企业,对进口货物需逐笔办理保险、进口企业在收到国外卖方的装船通知后,应立即填制投保单或装货通知单。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保险金额、投保险别以及船名、船期、启运日期和估计到达日期、装运港和目的港。

    保险公司接受承保后将签发一份保险单作为双方之间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

    C. 进口货运保险的责任起论

    对于进口货物,买卖双方的风险责任以装运港海轮船舷为界。 在货物装船前,物权和风险责任都属于出口商,货物装船后,买方承担货物的风险责任。故而,在货物装船前,买方不具有保险利益 ,即使买方在此之前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也不承担保险责任。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于由进口方投保货物的保险责任是从货物越过船舷(实际业务中为装船)开始,一直到货物运抵目的地仓库,或卸离海轮后六十天终止。必要时,还可由投保人申请延长保险期限六十天,但散装货、活牲畜和新鲜果蔬等商品的保险责任,在目的港卸离海轮时终止。

    接货

    接货包括监卸和报验。

    进口企业通常委托货运代理公司办理接货业务。可以在合同和信用证中指定接货代理,此时出口商在填写提单时,在被通知人栏内应填上被指定的货运代理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船只抵港后,船方按提单上的地址,将“准备卸货通知”(No- tice of Readiness to Discharge)寄交接货代理。接货代理应负责现场监卸。

    如果未在合同或信用证中明示接货代理,则也可由进口方在收到船方通知迳直寄来的“准备卸货通知”后,自行监卸。但大多情况下,仍可委托货运代理公司作为收货人的代表,现场监卸。

    监卸时如发现货损货差,应会同船方和港务当局,填制货损货差报告。

    卸货后,货物可以在港口申请报验。也可在用货单位所在地报验。但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卸货港口向商检机构报验:(1)用于法定检验的货物;(2)合同规定应在卸货港检验;(3)发现货损货差情况。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后,在买方有一个合理的机会对货物加以检验以前,不能认为买方已接受了货物。如果买方经检验,发现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直至拒收货物。因此,买方收到货物后,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对货物进行检验。

    报关

    进口企业可自行报关,也可委托货运代理公司或报关行代理报关。

    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自载运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超过14日期限来向海关申报的从第15日起按日征收CIF价格5%的滞报金。

    进口报关需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并随同交验下列单据: (1)进口许可证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批准文件;(2)提单或运单(结关后由海关加盖放行章发还);(3)发票;(4)装箱单;(5)减、免税或免验的证明;(6)报验单或检验证书;(7)产地证。以及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文件。

    海关接受申报后,对进口货物实施查验。核对实际进口货物是否与相关单证所列相一致。查验一般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的仓库、场所进行、对散装货物、大宗货物和危险品等,结合装卸环节,可在船边等现场查验。对于在海关规定到期查验有困难的,经报关人申请,海关可派人员到监管区域以外的地点查验放行。

    进口货物接受查验,缴纳关税后,由海关在货运单据上签章放行,即为结关。收货人或其代理可持海关签章的货运单据提取货物。

    担保放行和保税货物

    A. 担保放行

    进口公司如果因各种原因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可以向海关提交保证金或保证函,申请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办手续。海关经审查同意后,在货运单据上签章放行,收货人提货后可以投人生产和使用,但必须及时补办报关纳税手续。在此之前,不得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

    B. 保税货物

    保税货物系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返销产品的中小型补偿贸易、来料来件加工装配业务以及部分进料加工贸易其进口料、件和设备请海关保税货物。料、件自进口加工之日起至加工成品出口之日止,有关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全部偿还并按海关规定期限解除监管止,均应接受海关监管。

    担保放行和保税货物

    A. 担保放行

    进口公司如果因各种原因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可以向海关提交保证金或保证函,申请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办手续。海关经审查同意后,在货运单据上签章放行,收货人提货后可以投人生产和使用,但必须及时补办报关纳税手续。在此之前,不得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

    B. 保税货物

    保税货物系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返销产品的中小型补偿贸易、来料来件加工装配业务以及部分进料加工贸易其进口料、件和设备请海关保税货物。料、件自进口加工之日起至加工成品出口之日止,有关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全部偿还并按海关规定期限解除监管止,均应接受海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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