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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航次租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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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2-14
    文章页数:[1] 
    什么是航次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包括什么?
       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载货重量、容积、货名、装货港和目的港、受载期限、装卸期限、运费、滞期费、速遣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约定的船舶,可以更换船舶吗?
        出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船舶;经承租人同意,可以更换船舶。但是,提供的船舶或者更换的船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
        因出租人过失未提供约定的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吗?
         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

         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承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货物,可以更换货物吗?
        承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货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更换货物,但是,更换的货物对出租人不利的,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
        因未提供约定的货物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卸货港可以变化吗?
       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卸货港卸货。合同订有承租人选择卸货港条款的,在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时,船长可以从约定的选卸港中自行选定一港卸货。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擅自选定港口卸货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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