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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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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2-14
    文章页数:[1]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远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过程中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58年11月21日的决定,于1959年1月22日设立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受理国内外海事争议案件的常设仲裁机构。设立时名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自成立以来的几十年里,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参考国际惯例、尊重合同约定、独立公正地解决海事争议的原则,审理了大量的海事案件,有力地维护了中外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其裁决的公正性得到了国内外的肯定,在国内外的航运、保险、贸易、法律等各界赢得了信誉,大大推动了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经贸往来及海上事业的迅速发展。此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还应国内外有关企业、公司、机构的要求,热情地提供了大量的无偿咨询服务。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已经出版了几集裁决书和调解书选编。这些出版物是了解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实践的极好参考资料,受到国内外读者的欢迎。中国是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据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一百多个上述公约的成员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为当事人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免除了后顾之忧。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已经与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海事仲裁委员会及有关组织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非常珍重与外国友好组织及人士的合作,并将继续努力为促进全球海事仲裁事业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组 织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聘请中国立法、司法、航运、保险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担任。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按照仲裁规则和秘书处人员工作细则的规定,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并在中国国内其他城市设有分会和办事处,分会可以独立受理和审理案件,办事处在仲裁委员会的领带下,负责仲裁委员会在当地的联络与咨询业务,并协助仲裁委员会在当地安排开庭。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并指定仲裁员。  
    仲 裁 员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从具有航运、保险、法律等方面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中外知名人士中聘任。除了法律专业之外,仲裁员的专业范围涉及到海上货物运输、海上保险、船舶租赁、船舶买卖、船舶修理、船舶建造、船舶检验、船舶代理、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港务监督、港口管理、引航技术、海洋环境保护、船舶碰撞、救助、打捞、拖带、海损理算等,为保证公正地审理各种类型的案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任何一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或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的仲裁员,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均是中立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制订有《仲裁员守则》。根据该守则,仲裁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请求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他回避。  
    管  辖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海事争议案。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海事争议:
        (一)船舶救助、共同海损所发生的争议;
        (二)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碰撞,或者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与海上、 通海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设施以及海底、水下设施触碰所发生的争议;
        (三)提单、运单、航次租船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其他运输单证涉及的国际远洋、国际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货物运输业务所发生的争议,以及上述水域的旅客运输所发生的争议;
        (四)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或集装箱及其他装运器具的租用、租赁,或者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经营、作业、代理、拖带、打捞和拆解业务所发生的争议;
        (五)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所有权、优先权所发生的争议;
        (六)国际远洋、国际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可航水域的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旅客运输保险、海上开发资源保险及其再保险,以及船舶保赔业务等所发生的争议;
        (七)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以及集装箱或其他装运器具的买卖、建造和修理业务所发生的争议;
        (八)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抵押贷款所发生的争议;
        (九)货运代理、物流、船舶物料供应、船员劳务、渔业生产及捕捞合同等所发生的争议;
        (十)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所发生的争议;
        (十一)海事担保所发生的争议;
        (十二)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或与海事有关的争议。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可以自案件的开始至最终结束为仲裁员和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和良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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