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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约定不明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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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2-20
    文章页数:[1]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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