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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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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2-28
    文章页数:[1]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从前述的犯罪定义可以清楚地看到,犯罪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一特征是区分犯罪与违法的界线。犯罪和违法对社会都具有危害性,但其危害的程序有所不同,犯罪的危害性严重,一般违法危害性轻微或较小,违法只要不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序,就不认为是犯罪,也就是说不受刑法处罚。

    二、刑事违法性。是指违反刑法条款规定禁止性行为。如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故意杀人”,就是刑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违反了就按刑法规定处罚。

    三、受刑法处罚性。刑法处罚,以对社会的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为前提,符合这两个前提的犯罪,均应受到刑法处罚。刑法处罚是最严厉的处罚,他不仅可剥夺人的自由、财产,甚至可以剥夺人的生命。因此,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应给予刑法处罚,对于行为人的行为已给社会造成危害,但不及刑法规定的程度,刑法不给予处罚,即不认为是犯罪,但可由其他部门依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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