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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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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2-28
    文章页数:[1]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换言之,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控制和支配的能力。
         
        对于正常人而言,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是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是完全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人。
         
        对于非正常的自然人(主要指精神病人和生理残疾人)而言,刑事责任年龄有以下三种规定: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

    二、完全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指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经法定程序确认的精神病人,应负刑事责任;

    三、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经法定程序确认精神病人,应负刑事责任,但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身体残病的人,刑罚只对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的刑事责任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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