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服务中心 法易通 全国最大法律法规库查询
将本站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案件委托 律师库 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案件大全 常用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窗 法律人才 政法黄页
民事 经济 行政 刑事 企业法律服务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刑事违法 刑事犯罪 犯罪处罚 法律论坛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继承收养 交通事故 医疗纠纷 知识产权 房地产 合同 金融 贸易 消费者 担保 仲裁 律师服务
您当前位置:重庆律师在线 -> 刑事法律知识-> 刑事犯罪常识 向下滚屏

紧急避险

站内搜索
相关主题
  • 死刑--主刑
  •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 无期徒刑--主刑
  • 有期徒刑--主刑
  • 拘役--主刑
  •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2-28
    文章页数:[1] 
        紧急避险,是指非职务上、业务上特定职务的人,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危害而采取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所谓紧急避险必须是在“别无它法”的情况下才能采取,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采取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才能避免另一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如果有可能采用其他方法,决不可以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同时行为人在采取紧急避险时造成的第三人的损害必须要比为避险而保护的权益小,如果损害造成的第三人的损失超过了为避险而保卫的利益,则不适用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一样,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也就是采取避险后的损失必须小于避险利益,认定的标准一般有以下几个:

    一、人身权益大于财产权益;

    二、生命权是平行的,不允许为保护一个人的生命权而损害另一个人的生命权;

    三、财产权益以价值比较为衡量标准;

    四、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难以衡量时以公共利益为先。
         
        因紧急避险而造成的损害,刑法不认为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因紧急避险超过必要的程度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对这类刑事责任的责任人采取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方式追究责任的责任。

    文章页数:[1] 

    版权申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本站独家发布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本站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本站的链接必须保留,文章版权归本站和作者共有。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
    特别注意:本站所有转载文章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打印 刷新 返回顶部 关闭

    网名: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合作发展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03-2006 www.newcq.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易通重庆律师在线 | 四川律师 | 上海律师 | 广东律师 | 江苏律师 | 湖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