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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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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2-28
    文章页数:[1] 
        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
         
        过失犯罪有“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和“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两种。

    一、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如某甲挖坑蓄水,结果致一儿童溺水身亡,某甲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如果某甲在挖坑蓄水时同时设置了保护设施,即可避免事故的发生,但某甲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对儿童溺水身亡负有过失责任。

    二、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这种行为多发生于过于自信,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而发生,如某驾驶员驾车经过无人看管的铁路道口,火车已鸣笛警告,某驾驶员本应停车让火车过后在通过路口,但他自信能先于火车穿过路口,结果与火车发生碰撞,造成车毁人亡的结果。

    三、过失犯罪,刑法有规定的,如重大交通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等应负刑事责任;刑法没有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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