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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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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2-28
    文章页数:[1] 
        刑法的失效是指刑法失去法律效力。
         
        刑法失去法律效力,对失效后发生的犯罪便不在适用,即对犯罪行为失去约束力。
         
        刑法失效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一、因废止而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列于本法附则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予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列入本法附则一的共有十五个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因其内容纳入刑法,或者已过时不适用,自刑法施行之日起因刑法明文规定废止而失效。

    二、由其他法律替代而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对于本法附则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列入附则二的共有八个单行刑法,其中刑事责任部分已列入刑法,被刑法所替代,自刑法生效之日,被替代的八个单行刑法中的有关刑事责任部分即失去法律效力。

    三、修改而失效。
         
        一九七九年的刑法,在一九九七年被修订,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一九七九年刑法失去效力,不再对犯罪行为具有约束力,取而代之的是修订后生效的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施行的刑法。

        刑法于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公布、十月一日起施行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九九年、二OO一年、二OO二年和二OO三曾先后五次对刑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条款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被修订的条款自公布之日起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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