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法定期限 |
必要说明 |
依据《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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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申请继续进行诉讼活动的期限 |
5日以内 |
从障碍消除后的次日起计算 |
第8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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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受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告之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期限 |
3日以内 |
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材料之日起计算 |
第33条第2款 |
| 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告之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期限 |
3日以内 |
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计算 |
第33条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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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受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告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期限 |
3日以内 |
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材料之日起计算 |
第40条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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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应当告之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期限 |
3日以内 |
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计算 |
第40条第2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