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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期限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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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3-1
    文章页数:[1] 

    名称

    法定期限

    必要说明

    依据《刑事诉讼法》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申请继续进行诉讼活动的期限

    5日以内

    从障碍消除后的次日起计算

    80

    检察院受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告之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期限

    3日以内

    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材料之日起计算

    33条第2

    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告之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期限

    3日以内

    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计算

    33条第2

    检察院受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告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期限

    3日以内

    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材料之日起计算

    40条第2

    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应当告之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期限

    3日以内

    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计算

    40条第2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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