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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地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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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3-1
    文章页数:[1] 
        我国现行《刑法》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但实施了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的人都规定了非刑罚的处罚方法。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此外,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可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措施还有以下几种:
        1.赔偿经济损失。即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实际情况,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同时,判处其赔偿被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是刑事附带民事的强制处分。一般而言,适用赔偿经济损失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必须是由犯罪分子的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即犯罪行为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二是适用的对象必须是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构成犯罪的犯罪分子。当然,未成年人犯罪的赔偿责任,一般应当由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承担。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2.训诫。对于免予刑事处分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当庭公开予以谴责,并进行帮助教育。
        3.具结悔过。对于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分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依法责令其承认错误, 并以书面方式保证悔改。
        4.赔礼道歉。对于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分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责令被告人向被害人承认错误,并表示歉意。
        5.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分的犯罪分子向被害人赔偿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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