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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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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3-1
    文章页数:[1] 
        假释的程序,是指罪犯获得假释,应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的步骤实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假释的法定程序是:

    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

    1、罪犯评审鉴定表;

    2、罪犯奖惩表;

    3、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

    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

    二、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三、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假释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为执行完毕的刑期,考验期内一般不予减刑,被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之日起执行。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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