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即实物证据,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实物和物质痕迹。这些实物和 痕迹包括作案的工具、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行为过程中所遗留下来的物品和痕迹等。物证 既有无生命的物品和物质痕迹,也包括人体的特征和人体上的与案件有关联的伤痕等,同时 还包括其他生物的形态、特点、生物体上的痕迹等;物证具有相对稳定性、被动性和间接性 特征。相对稳定性是指物证在一定时间内保持了相对的静止和稳定,从而保留了其具有证明 意义的特征,并使物证所含信息具有相对的确定性。被动性是指物证不能以自身的特征自我 说明案件事实,必须通过人的作用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间接性是指物证对案件主要事实的 证明只能起到间接证据的作用,通过与其他证据结合对案件事实作间接的推论,而不能直接 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国外证据理论强调物证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但对物证证明力的大小 ,由法官自由判断。英美法系要求物证在任何情况下必须由提供该物证的人的证言来确定其 真实性,否则就不能接受为合法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