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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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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3-3
    文章页数:[1] 
    一、对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之外的情报的行为,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罪定罪处罚。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别严重损害的。

        对实施前款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是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级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属于“情节轻微”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依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处罚。

    四、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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