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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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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3-3
    文章页数:[1]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犯罪行为伙同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人员,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罪所指的“为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是指我国境外的国家(地区)的非间谍(特务)性质的机构、组织和人员,如境外国家(地区)的政府机构、政党社团、经济组织、文化、新闻、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中人员及这些组织、机构,在我国设立的派驻机构、分支组织及其他人员;还有为不属于上述机构、组织的外国公民、无国籍公民、外籍华人等。
         
        凡为上述机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司、外国公民、无国籍公民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构成本罪,行为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后果,但为达到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而致力并希望这种结果出现,因此,本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因丢失文件、或者其他过失造成泄露国家机密,不构成本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造成的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处死刑。
         
        犯本罪,除被单独处于剥夺政治权利外,还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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