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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清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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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3-11
    文章页数:[1] 
        妨碍清算罪,是指公司、企业清算时,故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清算,是公司、企业在经营期限届满或者破产等终结公司、企业经营期限时,由人民法院组成清算组清算公司财产,运用公司的全部财产支付清算费用、清偿债务、支付职工工资、缴纳职工劳动保障,缴纳税款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债权人的利益、职工利益和其他相关人的财产利益及国家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权力。公司、企业在清算时,故意隐瞒财产、虚伪记载公司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直接损害或者剥夺了债权人、职工、其他人和国家的权益,后果是尤为严重的。

    二、本罪在客观上的表现是:

    1、犯本罪,行为人的故意隐瞒企业财产、虚伪记载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清算过程中;

    2、具有下列行为之一:

    1)隐匿公司财产;

    2)虚伪记载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3)在未清偿债务时分配公司、企业财产。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清算组成员资格的人,不具备清算组成员资格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隐匿公司、企业财产,侵犯债权人、职工、其他人和国家利益而为之的故意行为。

        妨碍清算罪,刑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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