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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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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3-11
    文章页数:[1]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行为人的活动,严重破坏了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使公司、企业的活动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二、本罪的客观表现有以下四个内容: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3、为他人谋取利益;

    4、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经营、参与公司工作的便利条件。
         
        数额较大是指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达到十万元以上是数额巨大。

    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在公司、企业中有领导职位或掌握一定职权的人,其他人不构成本罪。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业务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按受贿罪论处,如如数上缴,不构成本罪。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按刑法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的受贿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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