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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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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3-11
    文章页数:[1]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是指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的经济管理秩序。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1、有为牟取不当利益的目的;

    2、给予财物的对象是公司、企业中掌有一定权力的人,将财物给予其他人不构成本罪;

    3、给予的物质必须以财、物的形式,非财物不构成本罪;

    4、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或者给公司、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而对公司、企业有一定权力的人给予财物是破坏国家正常的经济管理秩序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刑法规定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按前述规定的标准处罚。

        犯本罪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的前提是在追诉前主动交待犯罪事实。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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