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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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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3-11
    文章页数:[1]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采取伪造、隐瞒、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或者不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不缴已扣、已收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税收征管制度,侵害国家财产所有权;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违反国家税收法规;

    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不列或者少列收入;

    3、经税务征管部门通知申报仍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

    4、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税款;

    5、不缴已扣、已收税款;

    6、有偷税数额在应缴税额10%以上或者一万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严重情节。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公民;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故意采取各种手段偷逃应纳税款,过失不构成本罪。

        偷税罪,刑法规定:

    一、偷逃税额在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偷逃税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因偷逃税为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两次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偷逃税额在应纳税额30%以上或者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前二个自由刑标准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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