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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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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3-12
    文章页数:[1]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大麻、古柯等毒品原植物的种子、幼苗的行为。

        非法买卖,是指非法的买进或者卖出,只要有一种行为——买或者卖,便可构成本罪;

        非法运输,是指利用交通运输工具将未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幼苗从一地运往他地;

        非法携带,是指利用行李或人体随身带走;

        非法持有,即实际控制,是指依法不应当控制而控制。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种子、幼苗的管理控制的正常秩序。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1、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非法买卖罂粟、大麻、古柯等毒品原植物未经灭活的种子、幼苗;

    3、非法运输罂粟、大麻、古柯等毒品原植物未经灭活的种子、幼苗;

    4、非法携带罂粟、大麻、古柯等毒品原植物未经灭活的种子、幼苗;

    5、非法持有罂粟、大麻、古柯等毒品原植物未经灭活的种子、幼苗;

    6、上述行为达到数量较大的程度。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是在明知的前提下实施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原毒品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规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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