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是指招幕、雇佣、诱骗、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组织卖淫通常有两种实施方式,一种是设置卖淫场所或者变相的卖淫场所,如开设饭店、旅社、出租房屋等容留或者招幕、雇佣、诱骗、强迫、引诱卖淫人员在该场所进行卖淫活动;另一种是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掌握或者控制卖淫人员,有组织、有指挥地调动、安排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良好社会风尚,对被诱骗和被引诱从事卖淫活动的,还侵犯了他人的性自由和身心健康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为首和积极参加人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破坏良好的社会风尚;
2、设置卖淫场所或者变相的卖淫场所;
3、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
4、有组织地招幕、雇佣、诱骗、引诱、容留、指挥和调动卖淫人员从事卖淫嫖娼活动。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上述行为,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招幕、雇佣、诱骗、引诱、容留组织他人卖淫,故意实施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组织卖淫罪,刑法规定:
一、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