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卖淫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对其人身和精神进行控制,迫使其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暴力、威胁等方式,是指采用捆绑、殴打、虐待、伤害、杀害、强奸、麻醉等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社会治安管理的正常活动、社会风俗,被强迫人的人身安全、人身健康和性自由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破坏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人采用捆绑、殴打、虐待、伤害、杀害、强奸、麻醉等暴力和威胁方式对其进行人身和精神控制;
3、强迫其从事卖淫活动。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强迫卖淫行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下实施的强迫卖淫行为,并希望这种结果产生。
强迫卖淫罪,刑法规定:
一、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2、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
3、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人的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