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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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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3-12
    文章页数:[1]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诱使或者提供场所或者从中搭桥等方式促成卖淫人实施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采用金钱、物质等方式诱使其卖淫;

        容留,是为其卖淫提供场所;

        介绍,是为卖淫人和嫖娼人从事引见、搭桥。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是:

    1、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破坏良好的社会风尚;

    2、出于卖淫妇女主动或者自愿的情况下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

    3、犯罪对象是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妇女女和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妇女。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女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是在明知的情形下实施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规定:

    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2、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

    3、引诱、容留、介绍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

    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受治安处罚三次以上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以后又进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活动的;

    5、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引起严重后果的;

    6、具有其他严重后果的。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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