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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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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3-12
    文章页数:[1] 
        嫖宿幼女罪,是指行为人实施嫖娼时,明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仍然嫖宿的行为。

        已满十八周岁以上,为成年妇女;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为未成年妇女;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孩,为幼女。

        本罪的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秩序,良好的社会风尚和幼女的身心健康。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破坏社会治安管理,败坏社会风气;

    2、明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幼女

    3、嫖宿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自然人,实施了嫖宿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构成本罪主体。行为人能证明自己不明知,不构成本罪。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实施嫖娼时,明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仍然故意嫖宿,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嫖宿幼女罪,刑法规定: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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