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组织播放淫秽电影、录像制品、卡拉OK音像制品行为。
淫秽音像的组织播放,可大面积传播,社会危害不可低估,尤其对未成年人播放,危害性更甚。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和他人的身心健康及社会管理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败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腐蚀他人(尤其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2、为首策划、纠集、安排播放淫秽音像;
3、提供器具或载体由他人播放或者亲自操纵器具、载体播放。
构成本罪必须具备“组织”和“播放”两种行为,缺一不构成本罪。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组织和播放淫秽音像制品,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是在明知的情形下实施并希望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制作、复制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前两条标准定罪从重处罚;
四、组织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播放淫秽电影、音像制品,从重处罚;
五、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前述标准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