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淫秽表演罪,是指行为人出面招集、策划、聚众进行淫秽表演,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只是为使淫秽表演在社会上流传,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行为人组织淫秽表演,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本罪。这是区分本罪与他罪的唯一标准。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良好的社会风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他人的身心健康,尤其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出面招集、策划、聚众进行淫秽表演;
2、行为人组织淫秽表演不以营利为目的;
3、行为人组织的表演是在特定场所的现场、公开的表演,面向公众。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有组织淫秽表现行为的,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是在名知的情形下实施的组织淫秽表演活动,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过失不构成本罪。
组织淫秽表演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前述两个自由刑标准定罪处罚。
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指:
1、组织多人进行淫秽表演;
2、组织多次淫秽表演;
3、在较多的人中组织淫秽表演且广泛流传;
4、以流氓为目的,组织男女进行淫秽表演并进行集体淫乱活动;
5、组织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进行淫秽表演或者组织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观看淫秽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