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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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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3-18
    文章页数:[1]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是指行为人采用书写、印刷、张贴、散发书信、传单、刊物或以其他方式,使正在服役的军人逃离部队为目的的行为。

        煽动,是指采用有蛊惑人心的语言、文字、情感,鼓动、怂勇。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义务兵役制度和国家武装力量对军队的管理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采用公开的煽动方式煽动正在服兵役的义务兵逃离部队,如采用演讲、书写、印刷书信、传单、刊物等方式;

    2、采用秘密的煽动方式煽动正在服兵役的义务兵逃离部队,如有针对性的通信、聊天、个别递送传单刊物等方式。

    3、致使正在服兵役的义务兵逃离部队。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在实施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是在明知道的情形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并希望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刑法规定: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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