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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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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3-18
    文章页数:[1]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是指在征召义务兵工作中,地方负有输送兵员的人员或者部队负责接兵的人员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行为。

        不合格兵员,指不符合义务兵役法规定条件的兵员。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义务兵役法律法规及国家征招义务兵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违反国家义务兵役法及相关规定;

    2.接送不满十八周岁的不合格兵员;

    3.接送未达到规定学历的不合格兵员;

    4.接送健康条件不合格的兵员;

    5.接送在社会上有劣迹的不合格兵员;

    6.接送其他不合格的兵员;

    7.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负有输送兵员和协助输送兵员的人和部队派来接受兵员的人,其他人不构成本罪。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下实施的故意行为。

        接受不合格兵员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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