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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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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3-18
    文章页数:[1]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伪造,是指仿造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制作的假公文、假证件、假印章。

        变造,是指在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上采用挖、涂、擦等方式制作出来的假公文、假证件、假印章。

        买卖,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对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交易的行为。

        公文,是指由武装部队制作的,用以指导工作,下达命令等的书面文件,如指示、命令、电文、信涵等。

        证件,是指武装部队制作,编号下发的,用以证明武装部队个人身份的证明;

        印章,是指武装部队各级机关、部队名称的公章及有特殊用途的专用章。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管理使用的正常秩序,,犯罪对象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伪造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

    2.变造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

    3.买卖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含军人),即只要是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上述行为,即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并希望这种行为发生的故意行为,犯罪的主观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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