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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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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3-18
    文章页数:[1]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

        挪用,是指将自己经管理的钱、财移作他用。

        挪用公款,是指将自己经手的钱、财移作自己使用。

        国家工作人员,是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派往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的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资金的所有权、财务会计制度、国家公务人员的清正廉洁行为。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3、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4、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达到数额较大;

    5、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达到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具体包括:

    1、国家各级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在国家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3、在国有企业、公司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4、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国有公司派往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国有公司、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5、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挪用公款的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取得公共财物的使用权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挪用公款罪,刑法规定;

    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归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四、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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