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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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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3-18
    文章页数:[1]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不以行贿罪论。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为自己正当利益。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有公司工作的人员以及这些机关、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和那些依法律规定是依法从事公务工作的人员。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犯罪对象是公务人员个人。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2、用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3、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

    4、数额较大。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贿人对于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性质都十分清楚,但为了谋取私利而仍然为之的故意行为。

        行贿罪,刑法规定:

    一、在被诉前主动交待,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被诉前主动交待,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行贿在5000元以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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