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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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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3-18
    文章页数:[1]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造成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家秘密,是指应由国家所有的秘密,如关系到了国家安全、国家政治、军事、外交、经济、科研、社会秩序等到方面的信息。国家秘密分秘密、机密、绝密三种。泄露机密级以上(含机密)的国家秘密属情节严重的行为。泄露一个地区、一个单位的秘密不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

        所谓国家秘密,是依国家秘密信息传播的程序,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超越这一限制,可认定为泄露国家秘密。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和利益,是国家保密法及相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向他人泄露国家秘密,具体行为有:

    1、失言泄露国家秘密,如酒后失言、梦话等;

    2、对国家秘密文件保管不善泄露国家秘密,如丢失国家秘密文件、材料等;

    3、在规定的范围内传阅后未及时收回泄露国家秘密;

    4、其他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泄露国家秘密;

    5、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指有知悉、了解、保管国家秘密文件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属特殊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在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因过于自信而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比照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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