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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放在押人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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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3-18
    文章页数:[1]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罪犯和犯罪嫌疑人放走的行为。

        在押人员,指依法被关押的人员,指以下两种人:一、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正在执行刑罚的罪犯;二、被公安、检察机关依法执行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还未经人民法院判决的犯罪嫌疑人,俗称人犯或刑事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是指被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认定有罪,但还未经人民法院判决的公民。
    罪犯,是指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的犯罪公民。

        被告人,是指已被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犯罪分子。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刑事司法法律、规章、制度和司法机关对在押人员的正常管理和正常工作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罪犯放走的下列具体表现:

    1、负有监押责任人的司法工作人员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放走在押人员;

    2、负有监押责任人的司法工作人员私自放走的在押人员是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者罪犯;

    3、负有监押责任人的司法工作人员私自放走在押人员造成其脱离监押,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负有监押责任的公安、检察、监狱、劳教所、少管所的司法工作人员。不具备这种特殊身份的人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仍然将在押犯私放并希望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规定:

    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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