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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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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3-18
    文章页数:[1]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由于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司法工作人员未尽职守或者未严格履行义务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脱逃,指从羁押场所、改造场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法律、规章、制度和司法机关对在押人员的正常管理和正常工作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司法工作人员失职导致在押人员脱逃,具体表现有:

    1、未尽职守;

    2、未严格按规章制度行使职权;

    3、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务义务;

    4、履行职务义务严重不负责任;

    5、其他失职行为;

    6、造成严重后果。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少教所的司法工作人员,其他人不构成本罪。

    四、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因过于自信造成在押人员脱逃。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规定: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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