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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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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3-18
    文章页数:[1]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人员徇私情,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致其逃避刑事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管理活动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予移交,具体方式有:

    1、行政执法人员明知自己所办的案件已超出行政执法范围,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为徇私
    情,弄虚作假,而不予移交;

    2、行政执法人员为徇私情,弄虚作假,避重就轻,将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划入行政执法案件处罚;

    3、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推诿,扣压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消极对抗,不予移交;

    4、行政执法人员以罚代刑,包庇、纵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

    5、其他徇私舞弊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具备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其他人不构成本罪。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徇私舞弊,采取不移交刑事案件的手法,包庇、纵容刑事犯罪分子,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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