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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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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3-18
    文章页数:[1]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明知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放纵,使其不受法律追诉;或者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的行为。

        伪劣商品,是指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标准或者霉烂变质的商品,或者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商品。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国家机关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活动及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管理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下列三种情形: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明知是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单位、个人不予查禁、故意放纵、使其不受法律的追诉;

    2、负有追究职务职责的人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追究其法律责任或采用以经济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违法手段;

    3、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具备查禁、追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身份,否则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是出于徇私舞弊、有意包庇、或故意不追究法律责任但仍然为之,并希望、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刑法规定: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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