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有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仍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入国(边)境的法律法规及国(边)境管理机关对出入境人员的监督管理的正常的工作秩序、纪律、规章制度。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明知是企图偷渡的人员仍予以办理护照、签证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具备负有办理护照、签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的人员才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偷渡、偷越国边境而仍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故意行为。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