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负有解救被拐卖、被绑架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管理秩序和国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要求。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活动的开展;
2、实施了阻碍解救工作顺利展开的行为,如利用职权阻止解救人员的解救行动、威胁其他解救人员、包庇、窝藏、鼓励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等。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具备这一特殊身份的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是在明知的情形下实施的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行为,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妇女、儿童罪,刑法规定:
一、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