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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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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3-18
    文章页数:[1]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发票的发售规定及税务机关的税收工作的正常工作和管理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发票的发售、抵扣税款、出口退税中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徇
    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具体行为有:

    1、违反税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违法办理发票发售、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等事项;

    2、徇私舞弊,从个人私情私利出发,向不符合条件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发售发票,办理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等事项;

    3、因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家税款遭受特别严重损失。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具备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并负有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责任的工作人员。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明知的行为后果没有预见到或者预见到而企图避免,并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过失行为。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刑法规定:

    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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