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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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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3-18
    文章页数:[1]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文物保护工作的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情节严重的行为。

        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种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艺术品、美术品、文献、实物等。

        损毁,是不能恢复原来的样子,或者恢复,已推动原有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流失,是因流动而消失。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文件的管理及珍贵文物管理的规章、制度、纪律和国家对珍贵文物管理人员的正常的管理活动。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玩忽职守,工作马虎致珍贵文物损毁、流失;

    2、不认真或者不完全履行职务职责,致珍贵文物损毁、流失;

    3、其他情形致珍贵文物损毁、流物;

    4、造成严重影响。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本罪的行为人必须具备国家文物保护工作人员的身份,其他身份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特指行为人对造成文物损害、流失的严重后果而言,说明行为人对发生的后果不抱希望或者放任的大度,该后果只能是工作人员的失职所致。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刑法规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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