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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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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3-18
    文章页数:[1]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行为。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类改造过的自然因素的总称,包括:大气、水、海洋、大地、矿藏、草原、各种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风景名称、城市、乡村等内容。

        环境保护,是指通过立法和人类的自觉行为对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自然和经过人类改造过的生活环境加以保护,防止自然的和人为的破坏。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家环境保护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管理活动。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环境监管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具体表现为:

    1、环境保护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2、环境保护机关工作人员以不制止的不作为行为放任他人排污而造成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

    3、环境保护机关工作人员失职造成环境污染给公私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负有环境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行为人并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但行为人违反法律制度、纪律的行为仍然是故意。

        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规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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