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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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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3-18
    文章页数:[1]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染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界定为甲类传染病,即鼠疫、霍乱。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及国家卫生防疫行政机构的正常工作和正常管理秩序,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和生命安全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具体表现有:

    1、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2、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务职责,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3、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职务职责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具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具备政府卫生防疫部门工作人员身份,其他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其主观上并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过失行为,但是行为人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仍是故意。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刑法规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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